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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

浙江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钞票燮铭

学习目的:〔二增强二提高〕

1、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定程序、权限办事;依法保卫自己的权

益〕

2、增强责任意识〔河道治理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要了解自身的

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好,且不可因各种干预而不作为〕

3、提高分析能力〔使自己能正确判定行为是否合法性,在平常的工

作中,能发觉咨询题、发觉违法的案件,及时处理〕

4、提高处置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学习方式:法理加实例

一、现行标准河道治理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查〕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禁止性行为〕

第三十八条〔涉河建设工程审批〕

第三十九条〔河道采砂许可〕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第二十一条〔治理范围划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禁止性行为〕

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林木的营造与采伐〕

第二十六条〔阻水严峻的建筑物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涉河建设工程的审批〕

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一条〔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

4、浙江省水利工程平安治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堤防治理范围和保卫范围的划定〕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禁止性行为〕

第五十条〔法律责任〕

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方法

6、浙江省建设工程占用水域治理方法

二、河道治理体制

1、法定的治理体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行政区域的河道

主管机关;

〔2〕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治理和分级治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3〕都市内已由城建部门治理的内河和公园绿地内的湖泊,仍

由城建部门实施治理。

2、河道治理与航道治理的关系

3、河道治理与国土资源治理的关系

三、河道治理范围

1、划定河道治理范围的意义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河道防护的范围

设定禁止性的防护措施

2、河道治理范围的划定

依据——?防洪法?第二十一条,分有堤防和无堤防两种情形

3、河道治理范围内土地的权属咨询题

4、河道治理范围与堤防治理和保卫范围的关系

5、案例分析

Q县河道采砂案

L区河道滩地开发案

四、涉河涉堤建设工程审批

1、审批对象:在河道治理范围内修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占

用水域和跨河、临河、穿河〕

2、审批权限:省、市、县三级按?浙江省建设工程占用水域治理

方法?和相关标准性文件执行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

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卫区、饮用水水源保

卫区的水域;占用都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要紧水域,由县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

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直截了当报省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形:

〔1〕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线型工程;

〔2〕跨径300米(含)以上的桥梁、合计泊位3000吨级(含)以上

的码头或其它大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根底设施工程占

用省级河道;

〔3〕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占用重要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4〕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5〕非根底设施建设工程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的。

上述建设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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