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陕西省中央财政水稻种植保险(包含扶贫).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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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中央财政水稻种植保险(包含扶贫)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中央财政水稻种植保险(包含扶贫)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

的”):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水稻种植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水稻田间套种的其它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符合上述条件的所有种植保险标的的地块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且损失率达到4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旱灾;

(二)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

第六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生产管理人员的故意行为或管理不善;

(二)收获期间和收获后发生损失;

(三)因种植于河滩地、警戒水位线以下地区及行洪、滞洪区域内导致的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水稻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水稻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等。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为4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中央财政水稻种植保险(包含扶贫)

保险期间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标的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直接播种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成熟收获时止,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改种其他农作物,则该部分改种的其他农作物不属于保险标的,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发生改种行为时自行终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然后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将损失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损失核定结果达成一致意见且索赔资料完整的,保险人应在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允许和协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进行现场验标。

第十五条以集体形式投保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提供所有被保险人的投保清单。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投保人应自缴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农作物种植管理的规定,做好田间种植管理,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抗灾及防损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八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全部或部分面积发生变化、保险标的转让等情况发生,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九条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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