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恶性肿瘤靶向治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条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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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恶性肿瘤靶向治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批注、合法有效的声明及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

凡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30天以上(含,已健康出院)至80周岁(含),经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并且首次需要进行医疗必需的靶向药物治疗的患者,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投保人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

第四条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对因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变更保险金受益人而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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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恶性肿瘤(含原位癌和类癌),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开始服用保险单明确载明的特殊抗肿瘤治疗的靶向药物,且在被保险人一直坚持按照药品使用说明和医嘱服用该靶向药物治疗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因前述确诊的恶性肿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购买该靶向药物所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保险人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同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靶向药物的并发症或副作用而遵照医嘱停服药物不超过一定时间(具体时间在保单中载明),以便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恢复至能够继续服药,该停药时间为暂时性停药,视为该被保险人一直坚持按照药品使用说明和医嘱服用;如果被保险人因为靶向药物的并发症或副作用而遵照医嘱停服药物超过前述一定时间,无论被保险人在前述一定时间之后是否再次服用药物,该停药时间为永久性停药,属于该被保险人未能一直坚持按照药品使用说明和医嘱服用,在此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生存的,本合同项下保险责任终止。等待期由投保人、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一致,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责任免除

(一)对被保险人支出下列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购买靶向药物所支出的药品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或擅自停药的;

2.被保险人因为靶向药物的并发症或副作用而遵照医嘱停服药物超过一定时间的(具体时间在保单中载明);

3.被保险人购买使用的恶性肿瘤靶向药超过其药品使用说明书的适应症(包括被保险人罹患的恶性肿瘤类型或其基因靶点检测结果不符合使用该药物的要求);

4.被保险人使用恶性肿瘤靶向药按照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RECIST评价标准)诊断被保险人恶性肿瘤有进展对该药物已耐药而继续用药的;

5.被保险人购买恶性肿瘤靶向药无医生的医嘱或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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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保险人参加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实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导致的恶性肿瘤医疗费用。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的;

2.被保险人用于购买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要求,或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具备、符合的资质而产生的恶性肿瘤靶向药的费用。

若由于本合同中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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