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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地方财政黄花目标价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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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地方财政黄花目标价格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清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山西省大同市政府文件开发,山西省其他区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黄花种植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黄花种植户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条件的黄花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黄花”)。投保人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所有黄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非行洪区;
(三)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下列黄花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种植在房前屋后的零星土地、自留地、堤外地、生荒地、退耕还湖区等的;
(二)间种或套种的;
(三)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条件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黄花的实际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实际价格=保险期间内发布的日平均收购价之和/发布次数
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平均价格或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与前三年平均亩产量的比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平均价格、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和平均亩产量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官方发布的保险黄花前三年平均价格、平均每亩生产全成本和亩产量确定。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则因造成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地方财政黄花目标价格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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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黄花每亩保险金额根据政府文件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按照所保不同品种、区域进行协商确定;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保险黄花每亩保险金额为6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除政府文件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应覆盖保险黄花的集中上市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具体起讫日期按照政府文件执行,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期间结束后,保险人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发布保险黄花实际价格后及时做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通知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办理索赔手续。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支付赔偿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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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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