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诊会出通报批评,医师必须了解的会诊法律风险与防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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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会出通报批评,医师必须了解的会诊法律风险与防范

去年12月17日,齐齐哈尔卫健委在全市范围内通报了一起医院

违规收费事件:某患者因四肢截瘫入住齐齐哈尔市某三甲医院,医院

与患者家属协商后决定外请专家手术治疗。术前,医患双方签订了外

请专家来院会诊和手术协议书,协议书明确了手术时间及患者需要支

付给外请专家会诊费5000元。该医院随后向另一家医院发出邀请,后

者出具了同意派出专家的复函。后者专家按期到医院给患者做了手术。

意想不到的是,手术顺利结束后,患者家属索要通过该院医生向

专家转交的5000元会诊费的收费票据,医院却拿不出来。事后,患者

向卫健委投诉该医院医生,说医生违规收取“红包”。

卫健委通报认为,该医院骨外五科未经医院财务科收取专家手术

费,违反了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导致患者家属

认为医院骨五科索要红包而多次上访,造成了不良影响,医院负有管

理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经研究,给予该医院在全市通报批评,

责成医院对有关人员做出处理。

对于医师来说,了解会诊风险及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帮助避免此类

过错产生。

01

会诊常见的过错类型

类型1:医师外出会诊没有办理会诊手续

类型2:邀请外院医师,未向患方告知、说明

类型3:外出会诊手术医师没有术前讨论记录

类型4:外出会诊手术医师未书写手术记录、首次病程记录

类型5:外出会诊手术医师未参与紧急术后处置措施

【案例】会诊记录缺失,无相关会诊手续,邀请与受邀请医院、

会诊医师都被判相应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浙杭行终字第376号

案情:

2014年2月25日下午,阮某妻子马某在市红会医院行ercp+est

+enbd手术,手术没多久,马某就出现腹腔急剧疼痛,院方诊断为急

性胰腺炎,告知家属为手术常见并发症,双方产生纠纷。4月15日,

阮某向原杭州市卫生局提交查处申请,要求调查张某违法行医问题。

杭州市卫生局作出杭卫访复(2014)30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书》:

1、…潘某医生在为马某行ercp手术时邀请了市一医院张某主任医

师(省内消化科领域的知名专家)为其主刀。但经调阅马某的病历材

料,发现相关病程记录中没有会诊的记载,不符合医疗文书的书写规

范,市红会医院潘某邀请张某主任医师参与对马某的诊疗活动的程序

不符合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市一医院张某主任

医师未按照会诊管理规定到外院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的规定。

2、市卫生监督所检查发现市红会医院以往部分有张某参与的

ercp手术病例也存在程序不符合《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情

形,市红会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我局将按照相关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并进行通报

批评,责令市红会医院加强对会诊的管理,严格执行医师会诊管理规

定,规范医疗文书书写等,避免再次出现工作流程和病历书写不规范

的情况。

3、责令市一医院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活动的管理,责令该院对张

某主任医师的违规行为记入其个人考核档案。

02

会诊必须知道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医师外出会诊的程序条件

第一,必须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

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

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

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4条)。

第二,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书面邀请

医疗机构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

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

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医师外出会诊

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

第三,本医疗机构书面同意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

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不得擅自外出会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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