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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地方财政高粱区域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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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临汾市大宁县地方财政高粱区域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大宁县政府文件开发,山西省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高粱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等生产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高粱”):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粱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四条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所在区域种植保险高粱获得的当年实际亩均收入低于保险亩均收入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高粱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发生绝产导致被保险人没有收入的;
(二)保险高粱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发生减产导致被保险人收入下降的;
(三)因保险高粱市场价格下跌导致被保险人获得的实际收入减少的。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四)种子、化肥、农药质量问题。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毁种抛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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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种或套种、改种其他作物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高粱的保险金额(即保险亩均收入)根据保险高粱的保险亩均产量与平均销售价格的乘积确定,根据政府文件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保险亩均产量参照保险高粱所在区域近三年的亩均产量确定,平均销售价格参照近三年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每亩保险金额(即保险亩均收入)=保险亩均产量(公斤/亩)×平均销售价格(元/公斤)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亩均产量、平均销售价格、保险面积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高粱的生长周期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高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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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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