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及政策解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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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劭电率充电基础微施

也筱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构建智能高效的充电服务网络,不断满足居民绿色

出行的充电需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

2022)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

(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4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1、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要强化组织领导,高度

重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协调机制和工作专班,坚持因地制

宜、因情施策,统筹推进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和公路沿线等应

用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协调推进力度,积极

推动本地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发展。

2、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加快城乡公共充电网络

布局,积极建设城际充电设施网络,到2022年底,全省高速公路

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大力推进停车场与充电设施一体

化建设,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到2025年,大中及

以上城市新建和配建停车场站,力争具备规范充电条件的车位比

例较城市注册电动汽车比例高10%以上,长株潭都市圈50%的居

民小区具备充电条件,其余市州可参考开展建设。推动公交客运、

物流运输等专用车配套充电设施开放共享,进一步提升全社会充

电保障能力。

3、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秩序。实行全省统一的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运营市场准入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省内开展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及省级相关规定要求,

规范开展建设运营。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对新建项目备案要严格执

行有关规定。未取得建设运营资质的企业或未完成项目备案的充

电站,自发文之日起,须立即依法依规整改,并在3个月内补办

相关手续。充电设施不再运营的,须向项目备案部门提供书面报

告,并获得市州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向供电企业

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及时拆除充电设施。

4、强化智能服务平台管理应用。开发建设全省统一的充电设

施智能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2023年2月

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管理平台互联互通,打造全省“一张网”,

为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提供运行分析、质量评价、奖补申请和政策

咨询等服务,强化企业监管,推动全省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省能源主管部门采取“月度简报、季度分析、半年通报”的方式,

定期通报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对于自行退出管理平

台的企业或充电设施,时间半年以上的予以通报,1年以上的取

消企业资质备案并按运营时间比例追缴奖补资金。对于存量充电

设施,自发文之日起,须在3个月内接入管理平台,做到应接尽

接。

5、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验收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应严

格按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建成后须通过第三

方中介机构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发改部门在管理平台进行公

示。市州、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每年视情组织有关单位对充电设

施新建投运项目开展抽验。第三方中介机构须获得省级及以上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CMA检测资质认定,检测范围包含非车载充电机、

交流充电桩等内容。第三方中介机构可由地方政府自行委托或充

电设施运营企业委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中介机

构验收工作的监管,对出具虚假验收报告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严

厉惩戒,列入市场黑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6、规范奖补资金申报发放流程。根据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

补政策有关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标准建设、分类奖补、逐

步退坡、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奖补资金切块分配方案,建设运

营企业通过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按照申报先后顺序发放,并

对各级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制定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县乡道路沿线充电设施建设奖补

实施细则,其中高速公路服务区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落实,国省

县乡道路沿线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组

织落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省直党政机关院内充电设施

建设奖补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市州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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