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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4.1財產保險合同概述4.1.1保險合同的概念《保險法》第10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合同。4.1.2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在發生保險事故是根據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的關係進行賠償的保險合同。4.1.2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特定風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4.1.2財產保險合同的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和預約保險合同---特定式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包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通常不規定保險金額,只規定保險人承擔的最高責任限額---預約保險合同又稱開口式保險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範圍的長期性協議4.2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4.2.1財產保險合同的主體財產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投保人財產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財產保險合同的輔助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4.2.2財產保險合同的客體財產保險合同的客體是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4.2.3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條款(保險單列明的反映保險合同內容的檔)---基本條款---附加條款---法定條款---保證條款---協會條款4.2.3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財產保險合同基本條款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和關係人的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金額---保險費及支付方式---保險價值---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鮮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的時間---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的方法---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訂立合同的日期4.3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轉讓、無效和終止4.3.1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財產保險合同的形式---投保單,又稱要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檔;---保險單,是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訂立正式保險合同的一種書面檔;---保險憑證,又稱小保單,是保險人簽發給投保人的證明保險合同已經訂立的一種書面檔;---暫保單,是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未出立之前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向投保人簽發的臨時憑證,又稱臨時保險單;---批單,又稱背書,是保險人應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要求出立的修訂或更改保險單內容的證明檔。4.3.1財產保險合同的訂立財產保險合同訂立的程式---要約: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寫好的投保單為要約,即投保人向保險人提交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意思表示;---承諾:通常保險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單後,經核對、查勘及信用調查,確認一切符合承保條件時,簽章承保,即為承諾;---合同成立:財產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過要約與承諾,意見達成一致,保險合同即成立。4.3.2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財產保險合同變更的定義與特點定義:---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改變合同內容的法律行為,即訂立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欲與某些情況的變化而對其內容的補充或修改。特點:---必須由投保人保險人協商而定---變更合同的內容表現為修改合同的條款---變更更合同的結果是產生新的權利和義務4.3.2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財產保險合同內容變更---財產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表現為,財產保險在主體不變的情況下,保險合同中的表現標的種類的變化、數量的增減、存放的地點、保險險別、風險程度、保險責任、保險期限、保險費、保險金額等內容的變更---《保險法》第21條4.3.2財產保險合同的變更變更程式:---投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財產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審核,若需增加保險費,則投保人應按規定補交,,若需較少保險費,則投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變動與否,均要求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保險人簽發批單或附加條款。4.3.3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財產保險合同的轉讓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將財產保險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他人的法律行為,其實質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保險標的所有權的轉讓並不當然地導致合同的轉讓。4.3.4財產保險合同的無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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