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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

适用

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其外部环境,如政策、社

会局势、自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

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很多情况下,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

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这时,可以适用

《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去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本文从情势变更原

则的构成要件、适用的程序、适用的后果几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情势变更建设工程适用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

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或不能实

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

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

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从而达到公

平和公正的结果。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

合同的客体是建设工程,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此外,还涉及到分包人。建设

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主体复杂、

合同的标的特殊、合同的内容繁杂专业性强、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具有复杂性和

动态性、合同的监管严格等特点。其中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条件

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

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稳步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增加,与

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建设工程合

同纠纷”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65888篇文书,其中判决书有130278份。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在我国实践中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1.以工程款项为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工程款项的

支付,主要包括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是否达成、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依据等方

面的争议。

2.内容专业性技术性强。建设工程筹备施工到竣工及交付使用的每个阶段都

涉及复杂的专业程序。建设工程合同本身涉及的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分配、工程

进度、款项支付、预算结算等条款也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行业专属特性。合同纠

纷的解决通常涉及多个不同环节。

3.可变因素较多。可变因素是导致合同风险的重要诱因。建设工程合同具有

合同周期长、工程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和易受环境影响等特殊性,一

份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完全履行过程中充满不确定性因素。由于合同的缔约基

础在履行中经常发生重大变化,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极易产

生争议。

4.裁量结果差异大。建设工程具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公权力的适当介入是确

保建设工程正常、有序开展的必要保证。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障

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建筑领域民营企业、维护建筑市场秩

序与诚信等均构成指导法庭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价值选择。因此导致裁判结果差

异较大。

三、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现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先输入关键词“情势变更”,再输入关键词“建设工程”

进行检索。一共检索出3322篇文书。根据其中部分文书的判决理由可知,以部

分工程实际造价超过施工成本、建筑材料及人工价格上涨为由,主张按照情势变

更调整工程价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应属于投标人在投标和

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见的商业风险,且上涨幅度并未超过市场价峰值,因此不应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对并非不能预见的政府行为如规划终止等也不适用。

概括地说,我国法院之前对情势变更的认定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

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认定的事由主要有政

府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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