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的证明(通用9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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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的证明(通用9篇)

户籍的证明篇1

__派出所:

__同学系华东师范大学院(系、所)学生__,学号______,拟毕业时间为

________,身份__________证号码,现因________需要办理户籍证明,请予以办

理。

学生:__x

__月__日

户籍的证明篇2

南京不动产登记部门10月7日发布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补充告示,其中对

外地户籍居民在宁买房,提出了部分人员可不提供社保证明。其中包括取得硕士

学位的人。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通知》(宁

政办发()143号)的文件要求,自10月6日起进一步加大限购力度,现就开

具购房证明的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

一、在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10

月6日起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

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住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需开

具购房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除应提供《关于开具购房证

明的告示》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

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个人取得

硕士及以上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的,不受此限;其他

各类人才仍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三、开具购房证明的其他情形及申请材料、地点等事项,以我局9月26日

发布的《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告示》为准。

四、凡当事人以虚假材料和不正当手段骗取购房证明的,一经查实,注销其

购房证明并记入个人或单位征信系统。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

10月6日

附件:

关于开具购房证明的告示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9月26日发布)

我市从9月26日起实施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根据限购政策要求,房地产

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现将有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开具购房证明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应开具购房

证明:

1、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已拥有2套以下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9月

25日后在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

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2、在南京市十一区范围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9月25日后在玄

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和浦口八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

房或二手住房的。

对于在9月2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手续,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并上

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购房人可正常办理后续签约及合同备案登记手续,

不需开具购房证明;对于在9月26日之前购房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与

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买卖双方可继

续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不需开具购房证明。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

同的上传时间,以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

根据房地产交易管理相关要求,对于免网签的存量房交易且购房人为非本市

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人之间份额交易除外),在9月25日之后申请登记的,需

开具购房证明;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9月26日

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不需

开具购房证明。

二、开具购房证明的地点

1、在中山路、大光路、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

不动产登记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2、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购

房人到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3、在江宁、浦口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办理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

的.,购房人到所在大厅档案查询窗口申请开具购房证明。

三、开具购房证明的申请材料

1、开具新购住房证明申请表(原件,申请时填写);

2、单身的,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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