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ppt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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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

通风部分?解读;

▼第五届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煤矿瓦斯与通风组成员

▼第五届煤炭行业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瓦斯防治及设备分会委员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修订及专家解读成员

▼2020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修订及执行说明执笔人

▼2020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通风专业修订及解读主要参与者;题目;1.《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试行)》(矿安〔2021〕49号)

第五条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矿山重大隐患后,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处置外,应立即向本部门报告,视情节责成企业调查或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立案调查。

矿山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企业主动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原则上由企业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及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条矿山重大隐患调查报告经牵头组织调查的部门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和问责。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2005)

第十条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要求,处50~200万元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3~15万元的罚款。对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第九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等级办法》

第四条煤矿存在任一重大事故隐患的,不得被确认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煤矿。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部令第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二十条15个方面81种情形。按照通风标准化管理范畴,与通风相关有八条34种情形(其中涉及建设矿井一条1种情形),比原《判定标准》通风方面新增加了7种情形:

1.第五条(三)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2.第八条(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规定,造成风流短路的;

3.第八条(七)采用倾斜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4.第十二条(四)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启封火区的;

5.第十八条(三)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者瓦斯等级鉴定弄虚作假的;

6.第十八条(六)突出矿井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或者

;瓦斯超限后不能报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7.第十八条(九)掘进工作面后部巷道或者独头巷道维修(着火点、高温点处理)时,维修(处理)点以里继续掘进或者有人员进入,或者采掘工作面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压风、供水、通信线路及装置的。

;3.1第八条(一)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本条中“风量不足”是指矿井总风量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实际风量小于设计需风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者有毒气体中毒威胁的。

——设计需风量—生产矿井年末编写下年度矿井风量设计方案,参照已正常生产的同一煤(岩)层条件相似的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的平均绝对甲烷、二氧化碳涌出量及不均匀系数等和下年度矿井采掘接续计划等相关资料,依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应急【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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