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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硕士(MPACC)研究生
案例讨论报告(五)
课程名称:商业伦理与会计职业道德
案例题目:监事会如何履行道德责任
班级:会计专硕24班
姓名:赵志刚、杨雪、吴晨阳、谭欣雨、王
宇霞、冯洁琼、刘晓玢、杨微、王欣月
学号:2014677--2014685
教师评语:
成绩:
教师签字:
2015年4月21日
案例讨论报告要求:
监事会如何履行其道德责任?
小组讨论分析结果:(引入银广夏案例)
在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应该发挥监事会在监督董事、经理上的重要
作用。监事会和董事、经理之间的关系将类似于全国人大和政府之间的权力制衡
关系。为了实现这种权力的制衡,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扩充监事会的权力,重塑公司的监督权力中心。我国借鉴大陆法系国
家公司法建立的监事会机构制度在具体条文上进行了改变,如在德国公司法中,
监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董事和经理、有权监督董事会的业务经营等等。我国公司
法并没有赋予监事会上述权力,而主要赋予了对董事、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
公司利益的监督权,这些都是从消极方面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
予。因此,为重塑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监督权力中心地位,可从以下方面尝试扩充
监事会的权力:将部分监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监事会可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等等。
其次,扩大和提升监事会的成员构成。除了股东代表(股东监事)和职工代
表(职工监事)之外,应加上债权人代表(银行监事),债权人代表进入监事会,
既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又可以充分发挥银行在财务监管方面的专业优势。早在
199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就联合发布了
《关于银行向企业监事会派出监事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依照该办法,企业监
事会内银行方面的监事由被监督企业设立有基本账户的银行派出,且一人可以同
时担任若干个企业的监事。这项措施的实行改变了银行消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局面,
也改善了银企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
另外,将公司财务主管(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设置为监事,加强财务监督
力量。(最近已有数家上市公司公告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董事,更改为财
务总监、总会计师兼任监事。)另外,可以考虑建立监事社会人才库,让符合条
1
件的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即独立监事)加入监事会行使实质性的监督
权。
第三,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核心。借鉴国务院2000年3月15日发布的《国有
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监事会应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
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检查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利润分配、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使企业经营目标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并
协调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是,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
营管理。
第四,确保监事的知情权。由于监事(除职工监事外)并不直接介入经营活
动,因此,公司应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以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包括会议制度、企
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公司
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
会的同时,必须报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有责任和义务向监事会提供
必要和真实的信息。
第五,提高监事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一是推行监事任职资格制度。要严
格按照《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有关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
定,选配好监事,杜绝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任职等现
象。二是监事应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政策水平。监事应熟悉公司运行程序和规
章制度,掌握投资、会计、审计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独立监事应是财会、审计
和法律专业人员或熟悉本行业经营的专业人员。
第六,正确把握和行使监督权力。监事会的监督要在职责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在行使监督职责时,有检查和质
询权;对认为违规的行为可提出纠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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