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黑龙江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B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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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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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企业、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饲养场所位于非传染病疫区,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饲养场所设计规范、布局合理、设施齐全,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饲养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环境卫生,能够保证动物饲养质量。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牛”):

(一)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肉牛在4月龄(含)以上(具体以断奶期为准),3周岁(含)以下;

(三)投保时肉牛体重在120公斤(含)以上;

(四)投保时肉牛经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当地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对肉牛进行免疫接种,并有免疫档案;

(五)投保时肉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载明的饲养场所内死亡,且死亡数量达到约定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台风、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牛出血性败血病、炭疽、布鲁氏菌病、结核病、口蹄疫、牛流行热、牛白血病、牛病毒性腹泻、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疯牛病。

起赔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第四条第(三)项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或政府发布疫情预警,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肉牛死亡所增加的疫苗、药品、消毒、护理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以下简称“防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第四条第(三)项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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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三)项中列明的疾病;

(四)保险肉牛患保险责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疾病后,隐瞒疫情不向畜牧防疫部门报告又未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保险肉牛遭受饥饿、中暑、热浪、淹溺(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的淹溺不在此限)、中毒、被盗、走失、淘汰宰杀、野兽伤害;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的任何疾病。

第八条保险肉牛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十条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参考当地犊牛成本、饲养成本及预期防预成本,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肉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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