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湖北省保康县中央财政茶叶气象指数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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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保康县中央财政茶叶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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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保康县中央财政茶叶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叶”):(一)茶园连片集中,产地环境条件符合农业行业标准;

(二)连片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且树龄1年(含)以上。

以行政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其种植规模不受本条第(二)款约定的限制。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低温指数

由于保险茶叶遭遇低温天气,当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站日最低气温低于-5℃(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高温指数

由于保险茶叶遭遇高温天气,当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站日最高气温高于37℃(含)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站数据为依据,气象局的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说明为依据。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理赔时段外发生的低温或高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茶叶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茶叶年生产期间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除政府文件另有约定外,每亩保险金额为3000元。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保康县中央财政茶叶气象指数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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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其中6月30至8月31日为高温理赔时段,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低温理赔时段,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茶叶种植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茶叶种植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茶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农业生产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并予以施行,做好保险茶叶栽培管理。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茶树(园)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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