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山东省中央财政玉米种植大灾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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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中央财政玉米种植大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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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中央财政玉米种植大灾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玉米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或通过引种备案的合格品种;

(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生长正常。

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玉米损失,且损失率达到约定比例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涝(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雹灾、低温冻害、热害等直接造成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

(二)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以村为单位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

(三)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和火灾等意外事故按实际发生面积。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玉米或故意扩大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保险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以下方式确定:普通农户参照玉米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确定,种粮大户参照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确定。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普通农户保险金额为450元/亩,种植大户保险金额为850元/亩。种植大户可从上述两种保障类型中任选一种参保。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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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保险面积及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玉米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自负部分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物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玉米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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