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健康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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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一、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

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

监测管理

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

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

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

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

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

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

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

个人。

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

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

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

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

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

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

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

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予以安排。

6.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

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

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

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

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

和《餐饮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杜绝先上岗后

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

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

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将调离工作岗位。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

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

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

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制售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

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工作人员操作前,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严格按规

范洗手并消毒。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

环等饰物。在销售食品成品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不得在食品

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

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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