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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
合法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施原则
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基础上,认真遵守本规则
规定,不断探索和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
步增强对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
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第三条工作机构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
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和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董事
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
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以及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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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必须认真学习和善于接受新观念和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
素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和协调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
为各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和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
指导部门。
第四条会议审批
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
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
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
理或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批转,相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
相关领导审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审阅意见汇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
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批复公司。全资及控股
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
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文件备案
各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
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主要文件,以正式报
告形式将纸质和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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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股东会定期会议
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或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
会”)。
第七条股东会临时会议
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
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第八条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
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
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主要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会议具体议案;
(五)提议人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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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内容必须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
相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
具体或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九条股东会议召集与主持
控股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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