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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在线监测设备验收规程
为确保江苏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程序,健全重点
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验收档案,制订本规程。
一、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建设要求
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应当选用经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
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并出具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
传输标准》(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
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T477-200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建设严格执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和《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
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等技术规范的要求。
(四)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环保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稳
定联网,并按规范要求上传监测数据。
二、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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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三)《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
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
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212-2005)、《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
术要求》(HJ/T477-2009)、《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
范(试行)》(HJ/T352-2007)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
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三、验收程序
(一)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一个月后,重点监控
企业可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责任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比对监测,出
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条件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
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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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察、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污染源监
控等机构,组成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
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排污口规范性检查,企
业管理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比
对监测,设备适用性检查,与设备操作维护、监测数据质量控制相关制度
建立情况的检查。污染源监控机构负责在线监测设备数据传输协议的检
查,数据联网情况检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记录统计制度建立情况的检查。
(四)具备验收合格条件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由责任环保部门审
批出具验收合格结论,通过验收。其所有验收资料由参与验收的责任环保
部门统一备案,并予企业复印件一份备查。
(五)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
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六)已通过验收的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其重要参数不得随意改变,
如因特殊原因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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