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参考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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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上诉请求:

一、依法变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的第

一项,判令被上诉人******连带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239012元及欠付

工程款利息(自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

项付清之日止);

二、依法变更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的第

二项,判令三被上诉人连带返回上诉人工程履约保证金22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被上诉人****借用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并

承包工程,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被上诉人****是某某某某绿谷庄园项目一二期边坡治理及覆绿

工程的实际负责人。通过被上诉人****的陈述及其的讯问笔录可以证

实,被上诉人****本人没有建设施工的相应资质,其为承接某某某某

绿谷庄园项目一二期边坡治理及覆绿工程,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约定

借用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及承接工程。原审判决对该

一事实并未进行认定,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借用某某公司的资质

承接某某某某绿谷庄园项目一二期边坡治理及覆绿工程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应当认定其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挂靠关系。

(二)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并未实际参与工程的建设,二被上诉人

之间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某某公司与

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签订的《某某绿谷庄园项目边坡治理覆绿工程施工

分包合同》是一份虚假合同。

(三)被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名义将案涉工程承包给

上诉人施工,该一行为应当认定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行为,某某公

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实为挂靠关系,但上诉人

与****签订《内部合作协议》时,并不知道这一事实。被上诉人****

于2012年7月以某某公司员工的身份参与了案涉工程的招投标,并

持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绿谷庄园项目边坡治理覆绿工程技术

专用章,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系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员工,

有权代表某某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因此,被上诉人****将案涉工

程承包给上诉人施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相应责任应由被上诉人

某某公司承担。

2、上诉人签订合同时使用了公章,实际施工中均是法定代表人

某某出面,因此工程结算单中均是某某姓名,上诉人和某某是主体同

一的,对此,一审判决书事实上认可,但没有作出直接的认定。

3、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对被上诉人****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上诉人

施工,其已认可。施工前期,被上诉人某某公司曾通过被上诉人某某

公司账户将工程款支付给上诉人,施工后期,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直接

将工程款支付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单上明确

写明上诉人施工总计3423619元,发包方、施工方、审计部门在最后

结论中均认定:某某(上诉人)实际施工费用2948581元,以上事实

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对被上诉人****将案涉工程承包给上诉

人施工是知情的也是认可的,因此相关的责任也应当由被上诉人某某

公司承担。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三被上诉人应当连带支付上诉人工

程款1239012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并连带返回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

220000元

1、被上诉人某某公司应当连带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239012元及

欠付工程款利息,并连带返回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220000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存在多次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时,

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时是否还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理,理论界一直存

在争议。2012年4月5日,浙江省高院发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

的解答》(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解答》),并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

上公布了三个指导案例,其中案例二“内部承包实为挂靠,对外责任

自己来挑”便涉及到实际施工人向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的问

题。该案例中法院认为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的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规

定,被挂靠人应就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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