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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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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内容

一、为使供用双方合作关系更加和谐,使用方明确燃气使用的相关法规,安全

合理地使用燃气,同时也为更好地提高燃气公司对用户的服务质量。2011年3月1

日正式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可作为我们此次培训的基本规范。

二、针对近几年我们在使用燃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将燃气设计规范一部

分进行节选,便于大家共同学习。

三、就燃气报警探测系统的构成和工作原理进一步了解。

四、天然气使用安全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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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

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

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

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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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

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

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

准实施作业。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

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

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

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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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

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

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

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

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

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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