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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1房地产概念
2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
3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3.1房地产管理法概述
3.1.1房地产概念;对房地产概念的理解;3.1.2房地产管理法的概念;与房地产有关的法律、法规;3.1.3房地产管理法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1)房地产民事关系
;(3)房地产经济关系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屋开发、房地产交易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应遵守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3.2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什么是土地?;“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生活的源泉”。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09页。
;3.2.1现行土地制度概述;辨析土地的定义1;辨析土地的定义2;辨析土地的定义3;2.现行土地管理制度;(3)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目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26日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3.在房地产开发中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而闲置土地,依《房地产法》规定办理。
即闲置一年,处以闲置费为出让金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两年不用的,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4)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途径;3.2.2集体土地征收;一、征收集体土地应遵守的原则;二、征收集体土地的政策规定;2.征收土地的几种情况
对一个建设项目要征收的土地,要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
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分期征地;
工程项目施工,确实需要增加临时用地的,经申请、签订临时用地协??后征用。用地期限不超过2年。
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使用集体土地时,联营企业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以使用土地。土地可以征收,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3.对被征地的单位和农民进行安置、补偿和补助
用地单位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实例;;;案例:2006年,某市经省政府批准,征地300余亩。在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中,征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3万元。用地单位按照上述标准,向该市征地部门支付了这笔资金。随后,征地部门将该笔资金转拨给区政府,用于实施征地补偿。区政府接到这笔资金后,在向乡政府拨付征地补偿费时,将补偿费标准降至每亩2.5万元,乡镇政府在向村集体支付补偿费时,又把补偿标准降至每亩2万元。其中的差价,被区和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截留。截留的补偿费,大部分用于购买小轿车等开支。
本案中,区、乡两级政府,以征地工作经费为由,从征地补偿费中扣留资金,就是巧立名目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试分析相关法律责任。;3.2.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制度
1.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法律特征:
(1)从主体来看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是土地所有者——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可见出让方是唯一的,为国家垄断,受让方则范围广大。
但是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在具体行使权利时,一般是由土地所在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国家土地管理机构作为代表。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法律特征:
(2)从内容看
由土地出让者出让土地交给受让方使用,而受让方则需支付相应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般理解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特定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则是指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转移给新的受让人,转让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法律特征:;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的法律特征:
(3)从客体来看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是国有土地,主要是指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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