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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保险合同案例
案例一:已付首期保费但未签发保险单时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
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
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
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
【案例分析】
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
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
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
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
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
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
意
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
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
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
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启示】
由于保险公司错误的展业程序造成的后果,应该由保险公司自己来承担。
案例二: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案情介绍】
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
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
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
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
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
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
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
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
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
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
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
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
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quot;保险费暂收
收据quot;,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
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
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
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
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
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
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例分析】
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
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合同的签订为起始日,生效则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起始
日,也可以由双方约定以合同的成立日为生效日。在本案例中,投保人于1997年
8月30日签署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
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9月13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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