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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劳动管理工作

工会劳动管理工作

一、加强劳模动态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健全劳模信息数据库。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要根据市总工

会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劳模档案资料,加强劳模信息动态化管理,认

真做好对本系统所辖范围内劳模基本情况的核准、省部级以上劳模的

认定、变动情况的更新,完善劳模信息数据库。劳模信息数据库日常

维护工作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负责。

(二)完善劳模动态信息反馈制度。根据劳模信息动态化管理的要求,

建立健全劳模信息反馈制度,通过《劳动模范变动情况报送表》、

《劳动模范去世信息报送表》、《上海市全国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

金申报汇总表》、《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申报汇总

表》、《各区县局(产业)困难劳动模范帮扶情况汇总表》、《劳动模范

关系转接通知单》,以及《撤销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申报表》等反馈劳

模信息。

(三)实行劳模动态信息定期报送制度。

1、各区县局(产业)集团工会每半年以《劳动模范变动情况报送表》

的形式,于每年6月底和12月10日前将《劳动模范的变动情况报送

表》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为确保及时、准确地掌握劳模动态,

《劳动模范变动情况报送表》实行“零上报制度”,即无论劳模情况

变化与否,都要上报并反馈情况。

2、各区县局(产业)集团工会,凡有劳模去世的,应以《劳动模范

去世信息报送表》的形式,于次月10日前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3、各区县局(产业)集团工会,每年以《上海市全国劳动模范特殊

困难帮扶金申报汇总表》、《上海市退休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申

报汇总表》的形式,于当年11月1日前将劳模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报

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各区县、局(产业)集团困难劳模帮扶情况汇

总表》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其中,劳模的“收

入情况”要求劳模所在单位或归口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4、报送方式,文件下发后半年内以纸质表格报送,以后以电子文

件为主。

二、加强劳模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按隶属关系管理。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本地区、本系统评

选出的劳模的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劳动人事关系正式调入、转入的劳模

管理工作。

(二)实行属地委托管理。对因深化改革,企业关停并转、无挂靠、

壳体企业等特殊情况的劳模,实行属地委托管理。对已经与企业解除

劳动关系或因种种原因无主管单位的劳模,应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

办理劳动模范关系转移手续,并出具《劳动模范关系转接单》实行委

托管理。档案存放在原单位所属局或集团公司下设的人才交流中心的,

劳模关系及相应管理仍由原所在区县局(产业)工会负责托管。档案存放

在其他管理机构(如:人才交流中心、职介中心、乡镇、街道等),劳模

关系须转到其居住地所属区县总工会,应通过市劳模协会办理劳模关

系转接手续,由区县总工会负责对劳模进行政策传达、动态信息管理

等相关托管工作。

(三)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和健全劳模动态管理工作的机制,形成

二级管理(市、区县局集团)、三级网络(市、区县局集团、乡镇街道)、

四级服务(市、区县局集团、乡镇街道、企业)的工作体系,加强上下联

系、工作互动、科学管理,实现劳模信息全覆盖、多层次、动态化、

网格化的管理。

三、加强劳模动态管理的范围、内容

(一)范围

1、历届全国劳模(先进工作者)、国家各部委与国家人事部表彰的

部级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以及本市表彰的市劳模;

2、历届退(离)休劳模;

3、外省市评选的调入本市的省(部级)劳模;

4、具有本市户籍的支内退休回沪劳模。

(二)内容

1、劳动模范的确认。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在查验有关劳模身份材

料的基础上,由本人填写《劳动模范基本情况登记表》后,将有关证

明材料附后一起上报市总经济工作部,经核实无误后录入市及区县局

(产业)工会《劳动模范管理数据库》。(劳模身份材料有:1950年以来

各部委评出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和1995年以后,国家各部委与国

家人事部共同盖章的《劳模审批表》及荣誉证书;明确“享受(或参照)

省部级劳动模范”的表彰决定;调入本市工作的劳模由外省人事厅、总

工会出具的《劳动模范证明函》)。

2、劳动模范的变动。劳模的变动主要指:工作变动、辞职、下岗、

退(离)休、去世,以及严重违纪违法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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