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传禧(2.0版)定期寿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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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传禧(2.0版)定期寿险

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传禧(2.0版)定期寿险,我们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保险期间:20年、25年、30年、35年、40年、45年、50年、保至70周岁、

保至75周岁、保至80周岁

交费方式: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犹豫期: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5日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为

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

等待期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

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身故保险金

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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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

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

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3

保险责任”、“4.2保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4年龄

性别错误”、“7.5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

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

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

险责任。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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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演示】(示例)

为便于您了解产品利益,我们对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作如下演示:

百年传禧(2.0版)定期寿险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30周岁,性别:男,交费期间:30年交,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额:1000000元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被保险人

各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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