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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地方财政樱桃种植保险(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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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地方财政樱桃种植保险(2020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樱桃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等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樱桃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樱桃”):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
(三)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四)生长和管理正常;
(五)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樱桃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樱桃果树的死亡或推定死亡,且损失程度达到10%(不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冻害;
(二)火灾、风灾、涝灾、雹灾;
(三)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樱桃果实的损失,且损失程度达到10%(不含)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低温冻害;
(二)雹灾;
(三)风灾;
(四)暴雨;
(五)涝灾。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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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樱桃果树生长期间正常的自然落花、落果;
(四)鸟啄或人为因素造成的果品损失;
(五)种子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技术管理不当、农药化肥残留、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不当、浇水不当、成熟后未及时采摘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果品等级下降形成的损失。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樱桃的每亩保险金额分为每亩果树保险金额和每亩果实保险金额,每亩果树保险金额为4000元,每亩果实保险金额为2000元,并在保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每亩果树保险金额(元/亩)+每亩果实保险金额(元/亩)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面积以保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樱桃果实的保险期间自每年生产季节保险樱桃开花时起,至成熟收获离枝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保险樱桃果树的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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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樱桃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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