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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地方财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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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地方财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条款基于中共山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山西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有关文件开发。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采用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技术规范种植或管理大豆、玉米作物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等生产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大豆玉米”):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农业技术部门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草鼠害等原因发生减产或保险标的市场价格下跌导致投保地块每亩实际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收入赔偿标准(即每亩保险金额)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采用不成熟的管理技术,或不接受生产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毁种抛荒行为;
(二)改种其它作物的;
(三)使用农药、肥料的品种、用量、施用时间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大豆玉米的每亩保险金额(即保险亩均收入)参照每亩保险大豆、玉米近三年亩均产量和平均销售价的乘积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地方财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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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每亩保险金额(即保险亩均收入)=保险亩均产量(公斤/亩)×平均销售价格(元/公斤)
保险亩均产量、平均销售价格、保险面积均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除政府文件另有规定外,水地保险金额1360元/亩,旱地保险金额820元/亩。
第九条每次事故的免赔率按照当地政府文件要求确定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大豆玉米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时止,具体起讫时间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二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大豆玉米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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