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山西省吕梁市地方财政食用菌种植收入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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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地方财政食用菌种植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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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吕梁市地方财政食用菌种植收入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产品基于山西省吕梁市兴县文件开发,其他地市产品以当地政府文件为

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种植或管理食用菌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等生产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食用菌,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设施牢固安全,周边环境卫生;

(四)菌种健康、基料达标、能满足食用菌栽培需要;

(五)生长和管理正常。

第四条下列食用菌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超过集中上市期的食用菌;

(二)正处在危险状态的食用菌;

(三)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条件的食用菌。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食用菌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死亡,且死亡率达到1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

2.异常高温、暴雪;3.火灾。

(二)价格责任:在集中上市期内,由于市场价格下跌造成的被保险人销售保险食用菌实际收入低于保险收入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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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武装冲突、民间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拒不接受农业技术部门的意见擅自引进新品种,或采用不成熟的新农艺盲目进行栽培实验的;

(五)基料或菌种未经消毒,使用劣质菌种或先天缺陷的菌种;(六)动物侵食践踏,病虫鼠害;

(七)冻害、低温(暴雪引起的除外)以及倒春寒。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二)死亡率未达到起赔标准情况下的损失;

(三)遭受第五条第(一)项自然灾害的保险食用菌因价格下跌造成的收入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非集中上市期出售保险食用菌所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在采收前未通知保险人或当地农业部门核定死亡数量,导致死亡数量无法确定的部分;

(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的保险食用菌。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保险食用菌每棒保险金额参照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当地政府文件有规定的,以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金额=每棒保险金额(元/棒)×保险数量(棒)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十条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自然灾害责任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食用菌棒进菇棚起至保险食用菌采收期结束时止,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具体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价格责任的保险期间为保险食用菌首次出菇后的集中上市期,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具体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地方财政食用菌种植收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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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

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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