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山西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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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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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母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含)以上4周岁(不含)以下;

(三)能繁母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四)能繁母猪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三)山体滑坡、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

病。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五)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中央财政能繁母猪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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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不善;

(二)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保险母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或发生疫情后不向防疫部门报告;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后不采取保护与施救措施;

(四)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病、疾病;

(五)互斗、被盗、跑失、中毒及正常的淘汰、屠宰;

第七条保险母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母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政府文件确定,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及观察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内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七天,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病、疾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保险期满检疫合格的续保的能繁母猪,可以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

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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