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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解读--第1页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

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

该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请求

权,简称为恢复原状请求权。《民法典》第237条在规定恢复原

状的适用条件时明确使用了“依法”二字,而《民法典》第235

条和第236条在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

险请求权时并未使用“依法”二字,似乎说明,《民法典》第237

条在性质上属引致性规范,可引致到合同编或者侵权编的具体规

定,即“依法”二字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合同编或依据

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该条并非独立的物权请求权。而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恢复原状”一词一般是指合同被确认无

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当事人负有恢复至合同没有订立的状态的义

务,此时恢复原状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责任,而非物权请求权,但

第237条作为物权编中提供的物权保护方法,其中的“恢复原状”

显然不是前述意义上的“恢复原状”。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

经验,完全否认《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

权性质,既不符合立法意旨,也不利于物权的保护。

首先从立法意旨考虑,沿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立法过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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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解读--第2页

《物权法》第36条在规定恢复原状时并没有使用“依法”二字,

而是完全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加以规定,这也是我国物权

立法的特色,其目的在于强化物权的保护。而从制度功能看,恢

复原状的功能是将被毁损的物进行物理修复,从而恢复物的圆满

状态,乃是保护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最为直接的救济手段。而

返还原物和排除妨害都难以对物的物理毁损进行救济。例如,德

国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仅指排除外来的不利益,并不包括对物

的毁损进行物理修复。可见,在物权保护方面,恢复原状具有独

特的功能,同时,恢复原状也符合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因

为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恢复原状请求

权赋予受害人要求加害人对被毁损之物进行物理修复的请求权,

从而使物本身恢复至圆满状态。虽然一些种类物可以从市场上获

得,但是在遭受毁损时恢复至圆满状态对于物的保护更有效率。

可以说,恢复原状最本质地反映了将遭受侵害的物权恢复至圆满

状态的功能特征。因此,《物权法》将恢复原状请求权规定为物

权请求权,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物权的保护。《民法典》颁行前,

我国司法实践也一般将恢复原状认定为物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237条继续采纳了原《物权法》第36条的规

定和体系定位,表明立法者继续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方

式,但在原《物权法》第36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法”二字并

不意味着该条在性质上属于纯粹的引致性规范。这是因为,一方

面,恢复原状作为责任承担方式,实现恢复原状的方式较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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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方法难免与合同、侵权的救济相交叉,因此为保证法条的严谨

性和保护的全面性,需要借助引致性条款指向合同、侵权上的救

济;另一方面,在物权保护中,即便依据《民法典》第237条引

致到其他条款,但在具体适用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时,仍然需

要与《民法典》第237条的规定相结合。需要指出的是,与原《物

权法》第36条的规定相比,《民法典》第237条之所以增加“依

法”二字,主要是考虑到修理、重作、更换在立法中争议很大,

其究竟应当是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对此存在不同的理解,因

此,增加“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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