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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考察报告

植物考察报告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报告,报告

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其实写报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难,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植物考察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

对大家有所帮助。

植物考察报告1

为了解欧盟植物检疫管理模式、运行机制、法规建设,学习检疫

隔离温室的设计、建造及使用管理经验,3月10至23日,结合中英

农业科技交流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

司、种植业管理司、规划设计研究院、全国农技中心等部门有关人员

组成考察团赴英国、荷兰及法国对欧盟植物检疫工作进行了考察。在

欧期间,考察团拜访了英国环境、食品及农村事务部,考察了英国农

业部中央科学研究院、苏格兰作物研究院、国际园艺中心及其检疫隔

离设施,参观了荷兰温室公司、法国瑞奇公司等温室制造企业,获取

了大量相关信息,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现将考察情况简报如下(检

疫隔离温室技术报告附后)。

一、欧盟检疫基本情况

农业在欧盟经济中占有较大比重,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并服务农

产品贸易,欧盟十分重视植物检疫工作,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植物检疫

体系。

(一)有效的管理模式

欧盟是一个由15个独立国家组成的经济政治联合体,奉行共同的

农业政策,包括检疫政策,这种特殊的环境产生了特殊而有效的检疫

管理模式。

在欧盟层面,欧盟理事会负责植物检疫基本法规的制定及重大检

疫问题的最终决策,欧盟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实施细则、

提出经费预算、协助成员国开展检疫检验、核查疫情发生及处理情况、

与非欧盟国家签订检疫协定并组织农产品进口预检等。为加强协调,

欧盟成立有植物检疫专门委员会,参与检疫措施的制定与实施。重大

检疫决策,先由专门委员会讨论评议,取得一致后,组织实施,否则

须提交欧盟理事会做最终决定。

在成员国层面,通过将欧盟检疫法规本国化执行统一的检疫政策。

根据欧盟植物检疫法的要求,各成员国均设立或指定了一个中央职能

部门即国家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植物检疫事务的协调,并统一管理本国

的植物检疫工作。尽管各国的国家植物检疫机构名称不尽相同,有植

物检疫局、植物保护局、质量政策局等,但无一例外均隶属于农业

(农渔食品、农林)部,并通过在各地设立下属机构垂直管理全国植

物检疫工作,既无内外检之分,也无农林业之别。

(二)完善的政策法规

长期以来,欧盟十分重视检疫法制建设,形成了完备的法规体系。

依法检疫是欧盟植物检疫工作的显著特征。

一是体系完备。欧盟检疫法规体系由基本“法”、行政法规和双

(多)边协议三个层次构成。针对全局性检疫问题,制定严格意义上

的基本“法”,其核心是植物检疫法,也包括马铃薯癌肿病、胞囊线

虫等10多项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法令。为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基本“法”明确要求欧盟委员会制定具体办法和程序,包括委员会令、

决定及建议等110项,既有行政法规,又有技术标准。欧盟委员会还

与各国签定了相当数量的双边、多边协议。

二是制修及时。欧盟检疫立法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根据检疫

工作变化情况,不断修订行政法规,并对基本“法”做必要修改,从

而保证法律法规尽可能符合实际需要。以植物检疫法为例,1977年颁

布,其后23年内进行了大大小小39次修改,又归纳历次修改,制定

颁布了新的植物检疫法。

三是要求极严。欧盟检疫法规是成员国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成

员国有权通过本国立法确定高于欧盟的具体要求。如为保护本国农业

生产安全,英国对健康种苗传带某些病虫的允许量比欧盟低、发现重

大检疫性有害生物后的禁种年限也长于欧盟。发生马铃薯金线虫和白

线虫的地块,欧盟分别禁种马铃薯5年和10年,英国则要求禁种6年

和12年。

(三)科学的检疫做法

在农产品检疫方面,欧盟做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一方

面,根据疫情发生分布,将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列入名录进行检疫,

确保符合既定的检疫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欧盟

理事会经常对名录进行修订补充。

欧盟检疫名录分6大类,包括《禁止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

《禁止随特定植物或植物产品传入传播的有害生物名录》、《禁止进

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满足特定条件方可进境的

植物(植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名录》、《进境前必须检疫的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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