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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
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
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
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
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
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
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
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第1页共22页
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
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
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部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
组织处理。
戒勉谈话的记录和戒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
归档。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____,加强卫东区人民法院机关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一岗
双责”,把监督与教育、管理相结合,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办事。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卫东区人民法院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指在区法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司法公正、秉公
办事为主要内容,由谈话人代表组织对被谈话人进行谈心教育帮助,
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起注意,把苗头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出
现的问题予以告诫,及时改正的一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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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廉政谈话分为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上任的部门正副职领导、新任法官实行的一种廉
政谈话,对其在办案公正、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方面
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指出,要求其注意
加强和改正;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认真地落实部门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
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反映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
题以及三次以上受到“社会不良反映”的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廉政纪
律教育,做到早打招呼,及时提醒。
诫勉谈话是指对经纪检组监察室初步检查,具有一定错误或
1轻微违纪行为的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督促其改
正。
第四条廉政谈话内容:
⑴维护__团结统一,与____保持一致,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⑵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院和省高院以及本院关于审
判、执行工作纪律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⑶履行工
作职责情况;⑷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纪委、省、市、区纪委
关于廉洁自律的情况: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以及群众反
映强烈的问题;⑹其他需要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五条谈话分工: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谈
话;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部门正副职领导谈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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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职领导和监察室领导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视情况需要可随
时确定谈话人。
第六条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⑴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进行提醒或诫勉谈
话,与新上任的部门正职进行任前谈话,由院长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
施;⑵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分管部门领导的提醒或诫
勉谈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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