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招生简章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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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

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大学招生工作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全称为北京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

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大学普通本科学

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证书。

第三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

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

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招生工作;设立本

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本科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办法,调整学科招生计

划等事宜。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

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七条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

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北京大学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

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

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

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九条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

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十条北京大学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

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北京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按分数

优先原则(分数清)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

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北京大学依据进档的考生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

取。

第十三条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按考生的投档分

和专业志愿进行录取。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

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北京大学在普通类统招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

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

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

招生政策进行录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

划的“高校专项”、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北京大学在录取提前批次的考生时,按考生的投档分和专业志愿

进行录取,不调剂。对于符合北京大学投档要求,投档分数相同且北京大学公布

计划数不足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分排序规则顺次进行录取,未录取

考生予以退档。提前批次录取的外语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能转入非外国语言文学

类专业,提前批次录取的其他考生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六条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

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北京大学对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

“双学籍”飞行员、数学英才班、物理学科卓越人才培养计划、高校专项等招生

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学校对高校专项计划和高水

平艺术团在“3+1+2”模式高考改革省份的认定政策不进行分值换算,参照在

该省份首选科目组的统招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认定录取。

第十八条北京大学本科招生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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