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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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提高对金融机构客户的整体营销水平,建立本行统一

的金融机构营销平台,保证全行资源合理利用,促进金融同

业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的金融同业业务

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管理。金融同业业务涉及的同业授信业务

由总行另行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3.定义

3.1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客户”是指:国家政策性银行、

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中国大陆注册的法人

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金融控股公司、证

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等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3.2本办法所称“金融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机构客户为

服务对象或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发挥综合业

务联动,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并延伸金融产品链条的各项资

产(无风险敞口)、负债及中间业务。

3.3本办法所称全国战略性金融机构客户(以下简称“战

略性客户”)是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的、在行业内处于领

先地位、与本行合作较为密切且前景广阔、涉及多个经营单

位、集中统一开发成效明显的客户;区域一般性金融机构客

户(以下简称“一般性客户”)通常指经总行投资银行部认定

的、区域性特征明显、与本行合作集中在某些产品或某些区

域、具有进一步开发潜力的客户。

4.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

4.1总行授信审批部按照部门职责与权限执行。

4.2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部门职责与权限执行。

4.3总行计划财务部制定并定期发布资金类产品内部转移价格和同业

存放资金业务的定价;负责按照流动性与效益性

的需要进行同业资金业务的审批。

金融机构客户授信业务操作及管理系统的开发及

4.4总行科技发展部

科技维护。

根据同业市场状况,向计划财务部提出资金类产

品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建议;战略性客户

授信额度的申报;分行金融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申

4.5总行投资银行部

报的受理。在审核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后

及时报送总行授信审批部;金融机构类授信额度

使用的审核、授信额度调剂、授信额度调整及变

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

更、授信额度登记;一般性金融机构客户管理委

托,认定一般性客户的主办行;各经营单位之间

有关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营销争议的解

决与仲裁。

业务边界内的同业业务经营与管理;总行特殊授

4.6总行资金营运部权的同业业务经营;业务边界内授信额度需求申

请与报备。

分行金融同业业务的营销组织及推动;制定分行

金融同业业务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

4.7哈管部、分行户渠道建设、维护及管理;金融机构客户授信额

度申报资料的组织上报;分行级客户日常信息收

集。

5.政策

5.1金融机构客户及金融同业业务管理应遵循“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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