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及依法执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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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准入及依法执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医疗卫生工作的发展,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

理,强化依法执业意识,规范执业行为,提高医疗工作质量,在依

法执业方面严格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

位职责和诊疗技术规范,做到人人知晓执业要求,坚持依法执业,确

保持证上岗,规范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

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执业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具体规定

如下:

一、医务人员是指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剂、医技、护理等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新入院的毕业生(专科、本科、硕士、博士),应在规定时

间内(医师二年,护士一年)参加国家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并取得

执业资格。对于新入院未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的人员,不予定

级、定科,不予享受院内绩效工资;规定时间内仍未取得医师(护士)

执业资格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三、医师执业管理规定

(一)医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

方可上岗工作。

(二)医师经参加国家卫计委统一医师执业考试合格,取得执业

医师资格,并经XX市卫计委注册获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获

得处方权,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

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未经注册或变更注册取

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从事母

婴保健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三)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在医院无处方权,不得独立值班、独立

开展诊疗活动,需在上级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X线诊断、

CT诊断、磁共振成像诊断、超声诊断、心电诊断等医学影像专业执

业助理医师不得独立值班、独立出具检查诊断报告书,执业助理医师

出具的检查报告书需经上级执业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发放给患者。

(四)X线、CT、磁共振等大型医疗设备专业技术人员需参加上

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考核合格获得《大型医疗设备上岗

证》后,方可在相应岗位执业。B超专业技术人员需取得上级卫生行

政部门颁发的《B超执机人员上岗证》方可进行孕期检查。

(五)在其他单位取得《执业医师证》调入本单位的医师,需在

三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无处方权,不得

独立值班、独立开展诊疗活动。

(六)医师在执业过程中,按照执业医师标准,要定期进行“三

基”、“三严”训练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医师,医院有权责令其暂停

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暂停职业活动期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

者,允许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可给予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

业证书。

四、护士执业管理规定

(一)护士执业,应当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经执业注册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相应的护理活动。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在三个月

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三)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

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延续注

册。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四)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市相关规定参加临床实

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五)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护士条例》的规定

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

注册的护士,不得在医院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护理临

床实习和见习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六)护士在执业过程中要定期进行“三基、三严”训练和考试,

对考试不合格者,医院有权令其暂停执业活动,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再次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

(七)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医院有权

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五、药、技人员执业管理规定

(一)药剂人员须取得《执业药师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

其他医务人员(技师)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方可上岗执业。

(二)执业期间定期参加医院相关考试与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

案,并作为职称晋升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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