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信用管理制度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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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信用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信用水平,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信用意识,强化信用管理,诚信经营,促进企业良好信誉形成。

第四条国有企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诚信、守信的原则,坚持风险与利益相结

合、风险与信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条国有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与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体系、风险管理等相结合,

形成有机衔接的制度体系。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制度,明确信用管理职责,强

化内部控制,确保信用管理工作开展有序。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档案,对经济实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

果作为参考依据。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信用风险识别、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防范和控制。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不断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及时修订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风险

管理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注重信用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信用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信用管理小组,负责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信用管理小组应当向企业领导层负责,协调信用管理相关工作,

制定信用管理策略、规划和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信用管理小组应当建立信用管理档案,搜集、整理和保管企业

信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信用管理小组应当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制定信用评价标准,

评估企业信用状况。

第十五条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信用管理小组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机制,识别、评估和监控

信用风险,研究和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信用管理小组应当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加强信用管理工作的

对接和协同。

第十七条信用管理部门或者信用管理小组应当定期向企业领导层报告信用管理工作进展情

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是国有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信用评价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综合考虑财务状况、经

营风险、社会责任、企业形象等因素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信用评价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既重视横向比较,又注重纵向分析,

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并作为企业管理、决策的

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信用评价结果跟踪机制,对评价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

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信用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信用风险是国有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信用风险管理应当加强信用风险识别和评估工作,科学分析信用风险来源和风

险暴露度。

第二十五条信用风险管理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监控机制,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动态,发现风险

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十六条信用风险管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科学制定风险管理方案,加强监

督和检查,有效防范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信用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前预案,妥善处置信用风险事件,避免信

用风险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信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信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信用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信用管理监督机制应当按照内控、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

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作用。

第三十条国有企业信用管理监督机制应当建立信用管理检查、审查、评估和核实机制,及

时发现并纠正信用管理不规范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有企业信用管理监督机制应当建立信用管理投诉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处理信用管理投诉事务。

第六章信用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有企业信用管理责任是各级领导需要承担的职责,应当落实到各级领导具体

岗位上。

第三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应当切实履行信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

监督。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意识,提高信用管理意识,坚守信用管理底线,

不断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应当建立激励机制,根据信用管理工作成效和表现,给予激励和

奖励。

第三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应当建立严格的约束机制,根据信用管理工作违规情况,给予相

应处理和问责。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应当注重信用管理实效,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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