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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会诊制度
一、院内会诊制度
1.院内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医疗管理相关规
定,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应经过医疗组长或上级医师同意,
经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填写会诊单,主管医师或上级医师(主治医师)签名,
将会诊单送达邀请科室。
2.应邀科室接到会诊单后,应派出经注册在我院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
医师及上级医师(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及时完成会诊工作。紧急会诊可
由总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先行处理,根据实际情况请示上级医师指导或由
上级医师随后到达现场处理。一般会诊应在3小时(节假日在24小时内)完
成。紧急会诊应在10分钟内到达现场,30分钟内完成。
3.邀请会诊医师应陪同会诊医师做好会诊工作,介绍患者情况、提供
相关资料并协助完成会诊工作,做好会诊记录。会诊医师应根据常规诊察
患者,并按照规定书写会诊意见,会诊意见需有经注册在我院具有执业医
师资质的医师及上级医师(主治医师)或医疗组长签字。
4.各科室应对会诊工作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评价,作为科间评价和考
核的依据。
二、邀请院外会诊制度
1、各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
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应经科主任同意,经治医师应向患
者说明会诊目的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签署会诊知情同意单,
填写会诊申请单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
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2、会诊申请单内容应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
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费用。医务
科接到会诊申请单后加盖医务科公章,电话联系被邀请医院医务管理部门,
并书面传真会诊单。接到对方确认后,通知邀请科室完善相关资料,做好
接待和配合会诊医师的准备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
障的;
(3)会诊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4、会诊费根据《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
5、邀请会诊时原则上由科主任主持,科主任外出或因工作原因无法主
持时,应委托副主任或医疗组长或住院总主持,经管医疗组长及相关医务
人员应陪同参加会诊工作,涉及需要检查治疗或者手术时,应邀请相关科
室参加会诊工作,特殊情况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主持会诊工作。
6、会诊结束后,医务科和邀请科室应对会诊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三、应邀外出会诊制度
1、医院或各科室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
安全的前提下,由医务科会商相关科主任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对于外
出会诊可能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确因特殊需要的情况下,由业务副
院长或院长批准。
2、接受会诊邀请或者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医务科应及时通知邀请医
疗机构。
3、外出会诊需到医务科备案。
4、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有关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
常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
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的,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
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患
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如果患者拟转入我院进一步诊
治,应事前通知相关科室或者医务科做好相应准备。
6、医师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必要时我院协助处理。
7、医师在会诊结束返回我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
所在科室和医务科。
8、班外时间紧急会诊邀请由总值班报告值班领导或者医务科负责人根
据上述原则处理。
四、会诊管理规定
1、我院会诊管理由医务科负责。
2、医务科应加强会诊管理工作,完善会诊登记,建立会诊管理档案,
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会诊情况的科间评价,将会诊情况与科室、医师的考
核工作相结合。
3、医师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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