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十八项主体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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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明确企业十八项主体责任

第一项:安全条件,合法合规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

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项:日常管理,建章立制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

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

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项:资金投入,满足要求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

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项:机构人员,按标配备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O前款规定以外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第五项:教育培训,全员合格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

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I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并对从业人员

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项:安全设施,同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项:较大危险,标志明显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项:工艺设备,合法可靠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

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

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

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

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

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

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九项:危险物品,严格管理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

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

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

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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