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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上诉状
民间借贷上诉状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松山镇某
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26日,高中文化
原审被告刘某,男,汉族,生于xxx年12月16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邻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邻水民初字
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依法撤销(20xx)邻水民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
二、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无关。
首先,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的诉状看,被上诉人起诉的是刘某,并不是上诉人,
只是在诉讼过程中追加了上诉人,而且从追加上诉人的理由也可以看出,其于刘某形成借贷
关系时,也并没有与上诉人挂上钩,而是其后来诉讼中才认为是法人债务。
而且从其诉状载明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看,刘某个人搞工程须资金向被上诉人借
款,并书写借条,借款后,刘某却无踪迹,被上诉人多方打听未果,从而提起诉讼,要求刘
某还款。
该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事实是被上诉人自认的。
因此本案借款被上诉人自认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借贷关系。
其次,从转款的帐户看,被上诉人的四次转款均是刘某的个人帐户,并没有任何一笔款
项转到了上诉人帐户;而且从收到借款形式看,如果由公司人员个人名义接收款项,应当有
上诉人的授权委托书。
故无论从形式还是从内容都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第三,本案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能反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借贷关系。
从借条的纸张看,是法律服务所的信笺,且有另一人书写了刘某及其妻子的电话号码,
由此可以看出,在书写借条时被上诉人有专业人士在场指导,如果是法人债务的话,其专业
人士应当会要求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事实上,并没有这些要件。
而且借条上加盖的印章并不是上诉人使用的印章,上诉人从20xx年9月19日起使用的
印章就是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有编码的印章。
由此可见,本案借条反映的应当是被上诉人与刘某的个人借贷关系,与上诉人无关。
第四,从刘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从20xx年2月起已经离开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不再参与贵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即不再代表企业法人对外
进行民商事活动。
同时表明其个人向被上诉人实际借款为56.25万元,用于成都项目投资,而不是用于贵
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
其离职后从未对外提供过任何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合同等相关手续。
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的上诉人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其来源很是可疑。
由此可以看出,本案借款实际是刘某向被上诉人借款56.25万元(转款52.5万元,现
金3.75万元),用于自己成都项目的投资,其余的43.75万元属于高利。
本案借款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联。
二,由于事实认定错误,对于上诉人来讲,上诉人不是本案借款的债务人,没有义务归
还借款,当然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及108条的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归还借款本息
显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维护上诉
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上诉状篇二
民间借贷合同范本!(借款人为企业,专业律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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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公司版)
合同编号: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人因需要,向出借人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借款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大写)万元。
二、借款期限及用途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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