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pdfVIP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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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1页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

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

特定股份);

(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

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

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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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

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

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

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

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

的,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减

持比例的规定,并应当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

条的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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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

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

款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

并计算;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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