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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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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1页

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

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

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

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

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

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

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

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

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

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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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

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

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

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

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

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

供相关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

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

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

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

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

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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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

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

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

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

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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