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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部门的建议和几点意见

好的建议对部门的管理运营有很大的帮助。对本部门的建议有哪些呢?下面是的对本部门

的建议资料,欢迎阅读。

对本部门的建议

一、财政立法方面

1.进一步加强财政立法、健全财政制度体系。围绕建设法治财政的目标任务,将预算编

制、收入征管、资金分配、预算追加、财政监督、绩效考核、过错责任追究以及财政审批等纳入财

政立法范围,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法规制度体系。做好《预算法》、《财政

转移支付法》、《彩票管理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资金支付条例》、《国库现

金管理条例》、《国债条例》等立法工作。特别要加快税收立法进程,提高税收制度的法律层次,

改变目前税收制度主要停留在国务院规章的部门规章层面上。(综合司、科研所、北京市、上海

市、河北盛山西盛山东盛安徽盛江苏盛浙江盛江苏盛福建盛湖北盛湖南盛广西自治区、陕西盛青海

盛甘肃盛四川盛宁波市)

2.加强对财政支农立法的指导(农业司)。充分调动地方立法工作的积极性,有效发挥地

方财政部门法制机构的作用,做好立法调研。加强财政部与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立法工作中的沟通

和指导。(河北盛山西盛山东盛湖南盛陕西盛青海盛四川省)

3.建立和完善财政法制工作制度,依法规范财政管理的权限和程序,杜绝违反程序随意

制发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保证法制建设质量(北京市、河北盛山西盛山东盛湖南盛陕西盛青海盛四

川盛宁波市)。提高立法质量,使各项财政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避免财政法律法规内部制度间

的冲突。(驻部监察局)

4.及时清理和修改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符合的财税规章、文件(法制办财金司、科研

所)。建立和完善财政法规清理制度,对财政法律性文件进行清理,确保财政法制的合法性和合理

性。(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盛山西盛辽宁盛山东盛湖南盛陕西盛青海盛四川盛宁波市、驻部监察

局)

5.进一步发挥财政法制机构在财税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综合性的财政法律制度应当由财

政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各项财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财政法制机构审核、会签(法制办财金

司、山东省)。积极参与预算、国库、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收支分类等财政改革,

参与制定相应规范性文件(辽宁省)。

6.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财政部门决定相结合的财政决策机制,杜绝随意决

策、越权决策行为。(上海市、山东盛江苏盛浙江盛青海省)

二、财政执法监督方面

7.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财政法制监督。规范监督程序和监督手段,建

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法制办

财金司、北京市、广西自治区、陕西省)

8.财政工作中尚未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有效的财政监督体系,加上财政执法体系不

健全,执法监督的法律依据级次较低,所规范的对象、内容有限,致使在执法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

纪律的问题,往往考虑违纪单位的经济利益,采取以收代罚的处理方式。有的因财政法律、法规中

涉及的行政处罚措施可操作性不强,财政行政执法缺少刚性手段,对一些问题难以处理。有的因法

律与法律之间不协调、不衔接而无法处理,致使财政监督弱化。(驻部监察局、四川省)

9.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各省财政部门贯彻执行财政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湖

北盛青海省)

10.加强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工作。财政部要在汇总统计数

据和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山东省)

11.加强财政监督法制建设。(监督局)

12.抓紧出台推进财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措施,强化财政法制机构在推进行政执法责任

制中的地位和作用(黑龙江省)。建立专家论证机制和重大财政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科研所)。实

施财政执法责任制度,完善财政执法持证上岗制、财政执法文书审核制、财政执法责任考核制、财

政执法错案追究制。(科研所、黑龙江盛山东盛青海省)

三、财政法制宣传方面

13.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考核评估制度、检查督促制度、工作激励制度等,以

“五五”普法中期检查为契机,以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新颁布实施的财政法

律、行政法规为重点,大力开展财政法律制度宣传、培训活动,推动财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

行政工作不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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