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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解读

我省是重要的沿海省份,水路交通事业发展迅速。截至截至十二五十二五

末,全省沿海港口总泊位达到556个,其中万吨级以上泊位265个,

总通过能力达到6.7亿吨,拥有青岛、烟台、日照三个超3亿吨的大

港;内河通航里程达到1150公里,内河港口通过能力达到4567万吨;

拥有海河船舶1.3万艘,1755万净载重吨。水路交通事业的长足发

展,对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作用,水路交通

管理任务也日益繁重。

第十二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水路

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维

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安全,促进水路交通事业和全省经济

社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大家能够更好地理解、

把握和贯彻落实好这部重要法规,对《条例》作一下说明和解读。

《条例》共8章60条,调整规范了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

管理,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与船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水路交通活动,

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立法创新:

一、规定了航道规划编制、航道保护措施、通航秩序维护等内容,

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解决了我省航道建设管理中的实际困难。

二、规范水路运输秩序和船舶规范运营、浮桥运营管理,保障水

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水路运输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对市场供求变动反应慢,周期性

波动大的行业特点,在水路运输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应当赋予政府

-1-

部门一定的市场管理手段,十分必要。为此,《条例》补充细化了以

下内容:首先,《条例》授权省港航管理机构在省际货物运输和省内

客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等重点航线、重点水域出现

严重运力过剩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时,可以采取

决定暂停新增运力的措施,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其次,《条例》对

浮桥承压舟管理制度作了规定。因为浮桥承压舟管理不具有普遍性,

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和标准,《条例》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属于我省

地方立法的创新。《条例》明确规定,承压舟应当作为船舶进行登记

检验,并授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浮桥检验技术规范。第三,《条

例》还专门针对船员、渡工、浮桥操作员设定了相关行为规范,进一

步提高我省水路运输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条例》规定,

船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船

员证书后持证上岗;渡工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技能,经所

在地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渡船;浮桥操作员应当熟悉浮

桥架设、拆解、维护技术,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强化安全管理,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渡口安全运营进行了

专门规范,明确了十二人以下客船和浮桥从事水路运输的条件和程序。

水路交通与路上交通相比,其安全管理更加复杂,要求更高。《条

例》针对我省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了

安全管理制度设计:

一是进一步强化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自天津港发生特大爆炸事

故后,国家制定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范。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交通

-2-

运输部的有关规定要求,《条例》对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进行了专门

规范,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建设阶段有效管控,明确要求规范,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建设阶段有效管控,明确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和设

计阶段经港航管理机构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

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核定的`危险货物种类范围内从事装卸、过驳、

储存等作业活动,落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报告制度,保证安全设施、

设备正常使用,并根据危险货物理化性质,采取科学、有效的安全防

范措施。范措施。另外,还对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作业活动进行了必要的规

范。

二是分别对渡口设置条件、渡运运营人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

规定,设置渡口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和渡运安全条件,充分考虑便捷公

众出行等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

等内容;渡口运营人应当设置方便旅客上下渡船和渡船靠泊的设施、

设备,配备必要的消防、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条例》设计的

相关加强渡口、渡船管理的制度,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和人身安全。

三是明确了使用十二人以下的客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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