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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1页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根据

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实际,在本科人才培养中设立

创新创业学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学分是指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创新

创业训练等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经相关部门、学院认定而取得的学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获得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创新创业2学分方可

毕业。

第三条创新创业学分的认定范围包括创新类学分、学科竞赛类学

分、创业实践类学分和职业技能类学分。(各模块认定标准参见附件)

(一)创新类学分。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中

创新训练项目、发表学术论文、申请专利等,均可根据结题情况和取得的

成果认定创新类学分。通过参加创新训练项目而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不

得重复认定。

(二)学科竞赛类学分。学生参加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

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可根据竞赛结果获得学科竞赛类学分。

(三)创业实践类学分。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

计划中创业类项目(即创业训练或创业实践项目)、相关创业教育、创业

实践活动及创业类大赛等,可根据参与情况获得创业实践类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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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业技能类学分。学生参加学校或学校认可的机构组织的技能

测试或各类职业资格、专业技能的培训等活动,取得相应成绩或证书,可

获得职业技能类学分。

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的基本规则

(一)学生参加各类项目取得立项的级别和等级,是认定学分成绩高

低的重要依据。项目的级别由组织单位级别决定,且必须以结题为认定学

分的依据。

(二)同一项目成果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成果原则,不重复认定。

集体项目中,参与学生根据项目不同分别计分。

(三)创新创业学分的评定采用等级记分制,根据学生在各模块获得

的累计分值确定总评成绩,具体评定方法如下:

1.获得分值累计在10分(含)以上,成绩记为“优”;

2.获得分值累计在8分(含)以上,10分以下,成绩记为“良”;

3.获得分值累计在6分(含)以上,8分以下,成绩记为“中”;

4.获得分值累计在4分(含)以上,6分以下,成绩记为“合格”;

5.获得分值低于4分的,成绩记为“不合格”。

(四)对于专升本(贯通培养)、双培、外培等在本校进行本科教育

不足四年的学生,在学分认定上应考虑学生在外校取得的创新创业成果,

同时依据在本校就读时间相应缩减分值要求,具体缩减量由教学处、学生

处与各学院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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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于提前毕业学生,学校应根据其毕业时间,相应提前完成其

学分认定工作。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程序

(一)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负责本学院本科生创新创

业学分的认定工作。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组长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

书记担任,成员由组长进行确认并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二)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应在第七学期组织学生填写并提

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申请表》和各类证明材料。

(三)各学院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小组负责对学生的各项申请进行审

核、认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于第七学期结束前将学生获得的

创新创业学分成绩填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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