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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问题

一、依法维护妇女的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妇女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妇女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

行各业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1997年我国从业

人员69600万,女性占46.5%;从行业分布看,女性从员人者占45%以上的行业从1994年

的4个(农业、商业、服务业、卫生体育业)增加到1995年的7个(增加了制造业、金融业、

文化教育业)。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中国的妇女是一种伟大的人力资源。必须发掘这

种资源,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使妇女有充沛的、持久的精力,

在各项事业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关心妇女的疾苦,认真作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这

是调动广大妇女建设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对女职工劳动权利的保护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兴旺发达

一个民族的兴旺发达,首先取决于该民族人口的兴旺发达。广大妇女担负着孕育下一

代、进行人口再生产的特殊任务。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不仅是保护女职工自身的安全和健

康,同时也是在保护下一代的安全和健康。因此,对妇女担负的孕育下一代的特殊的社会

使命给予健康、安全及生活方面的特殊保护,必然有利于优质体质的延续,有利于整个中

华民族的兴旺发达。

(三)对妇女劳动权益的保护程度,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进步程度

社会进步与发展以社会公平、人的权利充分得以实现为重要标志,对女职工的劳动权

益保护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社会目标而建立并为这一目标发挥作用。世界各国立法早就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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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对女职工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立法基础和立法意义,许多国家的劳动法对此都作

了专门规定,有的还制定了专门法律法规。如英、法、德、瑞士等国一战前将女工日工作

时间缩短为10小时,战后再缩短为8小时;对女工的产假也逐渐予以延长。英国于1970

年公布了《男女同工同酬法》和《禁止性别歧视和种族歧视法》,系统地规定了禁止对妇

女的歧视。菲律宾1970年的《劳工法》明文规定,任何雇主就有关就业之条件不得歧视

妇女。意大利于1971年颁布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法律,其中包括禁止因结婚而解雇女工

等规定。

国际劳工组织在保护妇女劳动权益方面也作出了长期的、不懈的努力。1919年的第4

号建议书《保护妇女与儿童免受铅毒建议书》、1921年的第13号公约《油漆中使用白铅

公约》和1960年第114号建议书《保护工人免受离子辐射建议书》等都规定了禁止妇女

从事危险工作;1965年通过了《雇用负担家务的妇女建议书》、1981年又通过了第165号

建议书《有家务负担的男女工人享有同等机会和同等待遇公约》,就男女工人享有同等机

会就业和享受同等待遇对成员国提出了要求。可以看出,目前,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作为

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内容,对女性的劳动权利予以严格保护已成为世界劳动立法的趋势。

二、我国关于妇女劳动权益的立法状况

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予以保护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子孙后代健康和全民族素质的大事。

我国政府一直非常关心、重视这项工作,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政策、

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

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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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纺织工业部和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保护女工、保护孕

妇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对纺织女工的特殊保护。

1953年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女工生育期间的工资爆

发。

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对妇女卫生室的设置进行了规定。

1960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党组《关厂劳动保护工作

的报告》中对女职工的劳动条件、禁忌从事的工作、孕期保护、哺乳时间和定期体检等作

出了规定。

1979年,卫生部、国家建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

卫生标准》,对妇幼卫生用室和哺乳机构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

1986年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女职工保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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