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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浙江野马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最大限度地

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

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投资时机

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

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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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

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以下简称“超

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

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

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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