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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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分类培养体系,推动学校卓越领航行动计划的高质量实施,根据《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岗位是具有招收、培养、指导研究生资格的工作岗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导师,建立选聘、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条校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决策导师岗位管理的重大事项,也可根据需要授权校级议事协调组织进行决策。研究生院是学校导师岗位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导师岗位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为深化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学校相关工作部署和学科特点,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学科发展与特色的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章导师类别

第五条根据指导对象分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分别简称“硕导”“博导”)。

第六条根据指导类型分为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学术型导师的岗位原则上按照一级学科及学科方向设置,专业型导师的岗位按照专业学位类别或专业学位领域设置。学术型导师和专业型导师可以兼任。

第七条按照指导性质分为校内导师、校外兼职导师和校外合作导师。

校内导师主要面向学校在岗的教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与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校外兼职导师主要面向国内外高水平院校、科研机构的顶尖人才,可以作为主导师,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校外合作导师主要面向联合培养基地、具有良好合作基础的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的行业、企业专家,须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导师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

第九条导师应当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研究生,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提供指导。

第十条导师应当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在关心帮助研究生的过程中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指导研究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全过程加强指导,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章导师岗位选聘

第十一条通过导师岗位选聘是获得导师资格的基本要求,是获得导师招生资格、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前提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校内导师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践行“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要求;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

(二)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三)申请学术型校内导师的,应学术研究能力突出,研究方向聚焦国际学术前沿,具有先进的学术思想;一般应有主持在研的国家或省部级的科研项目、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高水平期刊学术论文等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研究生完成必需的研究工作;

申请专业型校内导师的,应科技实践能力突出,研究方向聚焦国家重大应用需求,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应有主持在研的工程或行业应用价值的科研项目、以第一发明人取得的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等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保障研究生完成必需的研究工作;

(四)申请硕导的,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申请博导的,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有完整指导硕士生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经历;

(五)符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选聘校内导师的其他标准与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校外兼职导师一般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相应条件。聘期五年。

学校原则上不选聘校外兼职硕导。

第十四条申请校外合作导师的,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行业工作经历,具有高水平成果。校外合作硕导聘期三年,校外合作博导聘期五年。

学校原则上不选聘学术型校外合作导师。

第十五条导师岗位选聘每年春季、秋季学期各进行一次,秋季学期选聘主要面向新入职教师。选聘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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