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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工作:几种“谈话”的异同

一、适用情况不同

1.提醒谈话

是党内谈话制度的一种,是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的一种谈话制度和

措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

责任规定》都有规定,对党员干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

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

2.廉政谈话

实践中一般作为日常监督的一种方式,一般可分为任前廉政谈话和履

职廉政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一般是对新提拔重用的领导干部及早提醒、申明

纪律,使其提高廉政意识,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职廉政

谈话一般是针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本地

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和分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

提出意见建议等。

3.谈话函询

是纪检监察部门对于一般性违纪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适用于被

监督的党员和监督对象,是一种过程性谈话,重在了解情况,主要适用于第

一种形态。

4.谈话提醒

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后,

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所采取的最轻微的一种处置方式。

“提醒谈话”与“谈话提醒”均是为了防止出现问题的一种抓早抓

小的预防性谈话,但也有区别。提醒谈话针对不存在违纪事实,仅存在苗

A.

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情形;谈话提醒针对的是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的

情形。谈话提醒与澄清了结、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一样,是一

B.

种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谈话提醒是党内谈话的一种重要措施,其实施主体

是本级党组织负责人。

5.诫勉谈话

主要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

或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情形;《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将诫勉(包括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作为对党的领导干部

问责的方式,适用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情形。

6.调查谈话

调查谈话是一种调查取证的手段,指在调查过程中对存在涉嫌违

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进行的谈话,适用于初步核实及立案后的

审查调查中,应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

二、谈话主体不同

1.提醒谈话

实施主体是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

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以及有关党组织负

责人对管理的领导干部。

2.廉政谈话可以由党组织主动发起,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

3.谈话函询是一种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实施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

也可以委托谈话对象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

4.谈话提醒一般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也可委托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

织和部门负责人进行。

5.诫勉谈话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工作部门进行,也可由上级党

组织负责人进行。

6.调查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进行,适用被调查的党员或

监察对象,也包括相关证人。

三、结果运用不同

1提醒谈话作为党内谈话制度的具体践行,是融入在党内日常谈话过程

中的一种措施。凡是谈话中涉及到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提醒,均可以

视为提醒谈话。

2.廉政谈话在领导干部任前或者履职过程中进行,既可采取个别谈

话,也可采取集体谈话,任前廉政谈话还可以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

3.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

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

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解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

出检讨。

4.谈话提醒作为处置方式,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结果的有机组

成。处理结果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在其提拔、任免时作为参考。

5.诫勉谈话是一种结果性谈话,谈话后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

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检和组织部门,同时可能对晋职晋

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产生影响。如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

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

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

得提拔或者重用。

6.调查谈话定位重在获取证据,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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