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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杀伤力太大了!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

2018-04-02PPP产业智库

导读:

财政部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

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是这些年用词最强

硬、非常有杀伤力的文件之一!

这份简称“23号文”的文件中,“不得”一词一共出现了23次!

这一通知,也意味着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监

管再升级。

财政部明确表示:

★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

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

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

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

“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

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

23号文背后有怎样的逻辑框架?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哪些

底线?市场化融资有哪些原则?违法举债的合作模式有哪些?城投债

还能投吗?详见《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

原标题: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

来源:固收彬法天风研究作者:孙彬彬/高志刚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

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

号文),同时公布了对《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

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下文简称23号文解读)。

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的维度(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

系统梳理了过去一段时间地方债务监管文件和金融监管文件中针对金

融企业和地方债务的条款,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

国企的投融资行为,出发点依然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详解23号文的逻辑框架

在理解23号文的影响之前,首先需要梳理清楚23号文的逻辑框

架。

23号文整体可以分为五大部分:法律基础、两大合作原则、具体

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约束金融企业的三个角度、23号文之后的整

改与监督要求。

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四条底线

23号文明确了文件的法律基础依然是《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23号文

解读进一步指出为什么要针对金融企业出台规范文件,金融企业推波

助澜是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重要原因之一。

审计署在2017年12月向人大提交了《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

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情况的报告》(下文简称财政部

审计报告)中针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问题的成因分析,有更为详

细的解读。

23号文列举了金融企业涉嫌参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四种模

式,实际上是画出了未来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四条底线:

(1)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

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

预算法和43号文规定地方政府唯一合法举债渠道就是在地方债务

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金融企业为地方政府融资的唯一合法

渠道,也只能是参与地方债的认购和交易。这是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

融资之间的的唯一合法渠道,但是并非合作的唯一渠道,也不意味着

金融企业无法参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城投平台)的融资。

(2)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按照2013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的规定:“各银

行业金融企业法人不得新增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同时对于融资平台

的新增贷款,具有明确的放贷条件,还需要控制贷款投向。23号文

“不得违规新增”贷款的要求,应主要来自银监10号文。

(3)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

按照2017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

证监会联合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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