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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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导读:自己不会的题目,去看了别人的一会儿就会忘记,但如果

是自己思考出来的,就会记得很牢。以下是yjbys网店铺整理的关于初

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点:仲裁的基本原则,供大家备考。

【考点8】仲裁的基本原则(P17)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

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

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

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不予受理。

【考点9】仲裁协议(P17)

1.书面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备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3.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

仲裁协议的效力。

5.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

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

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

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有效的仲裁协议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

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

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考点10】仲裁程序(P18)

1.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

会。

2.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

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

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

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

密的除外。

【考点11】仲裁裁决(P19)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

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考点12】民事诉讼审判制度(P20)

1.公开审判制度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解释】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

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2.两审终审制度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

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否则,第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

终审;(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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