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电子电器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保险(B款.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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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电子电器产品售后维修服务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电子电器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经销商、供应商、生产商或消费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产品购买者或所有者。

保险标的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中所列明的以下物品(以下为可选保险标的,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明细表上约明):

(一)移动电话;

(二)数码相机;

(三)数码摄像机;

(四)MP3、MP4;

(五)平板电脑;

(六)笔记本电脑;

(七)家用电器;

(八)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其它电子电器产品。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约定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下为可选保障,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一项或多项,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约明):

(一)保险标的意外损失: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坠落、挤压、碰撞或进液而导致的影响保险标的使用功能的故障;环境因素造成的保险标的机械或电子故障,包括灰尘、受热、内部潮湿、冷凝、雷击等原因造成的损坏;

(二)保险标的延展保修:在厂家保修期外,保险标的发生生产商或销售商承诺的维修范围内的机械或电子故障。

对于因上述各项故障对产品进行维修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维修费用或使用相同或类似规格的同等级替代产品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保险人将依本合同有关条款、条件及责任限额的规定补偿被保险人的相应损失。

责任免除

第五条本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直接或间接因下列事项所致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恶意或欺诈行为;

(二)保险标的磨损、腐蚀、氧化、锈垢、变质及自然耗损;

(三)因保险标的损失所造成的任何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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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标的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

(五)任何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基本功能的项目;

(六)未经生产商或销售商授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改动、改装,或未遵循生产商的安装、

操作、维护说明而导致的保险标的故障或损坏;未经生产商、销售商或保险人授权的修理人员维修造成的保险标的故障或损坏;

(七)由于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或储存的资料)的安装或删除、电脑病毒、病毒防卫或其

他周边项目而导致的故障或缺陷;对产品购买后附加的硬件的修理;因加装或移除软硬件所造成的故障或数据遗失;

(八)耗材,如:吸尘机的尘袋、电池、色带、炭粉、墨盒、手写笔、唱针、灯泡、录

音带、录影带及磁碟等;

(九)配件、外部电线及电缆、连接线;

(十)由非保险人认可的维修人员维修保险标的而导致的费用;

(十一)因保险标的原因造成购买者、使用者或第三者的意外伤害,而应当由生产商

或销售商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七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的购置发票上标明的购置价值。

第八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九条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延展保修自原厂保修保证到期日起生效,至本合同记载的延长保修到期日为止。

保险费

第十一条保险费应于保险合同签订时由投保人一次性缴付。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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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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